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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26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651號 原   告 勤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錫麟 訴訟代理人 詹義郎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即劉建欒之遺       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廖蘇隆 訴訟代理人 李欣怡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事證尚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 12月1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 應提出正確之聲明,繕本逕寄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洪堯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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