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651號
原 告 勤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詹錫麟
訴訟代理人 詹義郎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即劉建欒之
遺
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廖蘇隆
訴訟代理人 李欣怡
上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事證尚有未明之處,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
12月1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
應提出正確之聲明,
繕本逕寄
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洪堯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