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674號
上 訴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
代理人 陳淮舟
訴訟代理人 王德龍
上列
上訴人與中泰超硬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0年度訴字
第2674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487,417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68,17
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金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