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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26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4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674號 上 訴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訴訟代理人 王德龍 上列上訴人與中泰超硬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0年度訴字 第2674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487,4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8,17 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金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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