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801號
上 訴 人 正統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國政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義昇軸承有限公司間,因100年度訴字第
2801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620,238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0,24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月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