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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28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801號 上 訴 人 正統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義昇軸承有限公司間,因100年度訴字第 2801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620,2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24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月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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