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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28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806號 原   告 梁國清 被   告 古光雄       福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原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係針對本院民事執行處民 國(下同)98年度司執字第68655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對執 行債權人即被告古光雄之債權予以否認,對抵押權人即被告福懋 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以未取得執行名義為由亦予否認,嗣經 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強制執行卷宗,參酌原告起訴狀所附上開強 制執行事件之100年9月14日分配表記載,認定被告古光雄之債權 額為新台幣(下同)40,000,000元(次序14),而被告福懋開發股份 有限公司之債權額為1,050,000元(次序12),故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41,0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73,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373,24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台幣1,000元之抗告裁 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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