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806號
原 告 梁國清
被 告 古光雄
福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原告提起債務人
異議之訴,係針對本院民事執行處民
國(下同)98年度司執字第68655號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對執
行
債權人即被告古光雄之債權
予以否認,對
抵押權人即被告福懋
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以未取得
執行名義為由亦予否認,
嗣經
本院
依職權調閱
上開強制執行卷宗,
參酌原告
起訴狀所附上開強
制執行事件之100年9月14日分配表記載,認定被告古光雄之債權
額為新台幣(下同)40,000,000元(次序14),而被告福懋開發股份
有限公司之債權額為1,050,000元(次序12),故本件
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41,0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73,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373,24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新台幣1,000元之抗告裁
判費。其餘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