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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28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806號 原   告 梁國清 訴訟代理人 林松虎律師       吳淑芬律師 被   告 古光雄       福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原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其訴之聲明係訴請「撤銷 本院民事執行處民國(下同)98年度司執字第68655號清償債務強 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並未同時對執行債權人即被告古 光雄、福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予以否認,此部分已據原告 於101年2月23日到庭陳述明確,並經記明筆錄在卷。本院參酌原 告提出上開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記載,及 最高法院91年6月18日91年度第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與臺灣高等法 院臺中分院101年度抗字第2號民事裁定意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應以執行標的物之價值即拍定價額新台幣(下同)4,699,000元為 基準,方為適法。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699,000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53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7,53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台幣1000元之裁判費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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