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86號
原 告 銓億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紀全成
訴訟代理人 詹玉鳳
被 告 陳信霖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8月23日上午10時10分
,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提出
系爭車輛後車廂及
車廂尾門修復前、後之相片資料到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峻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