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8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信霖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銓億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5,918元,應徵第二
審
裁判費5,95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