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訴字第3號
原 告 梁阿蒜
訴訟
代理人 詹燕忠
徐鼎賢
律師
被 告 瑞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壽石
被 告 朱祈財
訴訟代理人 朱冠倫
被 告 林逢清
林逢進
林逢達
林逢榮
上4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廖秋桂
被 告 何圓
廖正三
阮福全
陳福德
李豔穗
曾漢貴
張進添
陳武能
張松竹
張松田
林榮標
謝淮因
廖耀國
廖耀煌
林金池
林久枝
王麗寬
陳献堂
曾明亮
王福松
王福山
號7樓之7
王福田
王福村
28號
何朝宗
鄭義宗
張炘照
李煥堂
胡瑞能
朱林秀鶯
阮彩玉
曾梓棋
26弄3號
李淑貞
林騰源
何榮志
許碧惠
巷47弄22號
陳健隆
余明洲
張棨銘
黃燈城
塗慈惠
吳麗珍
巷12號
胡明忠
胡明供
塗慈嫣 (兼塗曾金之
承受訴訟人)
塗明海 (兼塗曾金之承受訴訟人)
兼上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塗丙寅 (兼塗曾金之
繼承人)
被 告 羅溪河
巷20號
陳秀梅
4號
兼上48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胡明昌
受告知訴訟人
台灣省青果運銷合作社台中分社
法定代理人 曾詠松
受告知訴訟人
台中市太平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平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
聲請人就本院於民國100年
11月9日所為之判決聲請裁定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
正本附表編號2之分割暫編地號「17-1826」應更正
為「17-1862」。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月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