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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訴字第3號 原   告 梁阿蒜 訴訟代理人 詹燕忠       徐鼎賢律師 被   告 瑞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壽石 被   告 朱祈財 訴訟代理人 朱冠倫 被   告 林逢清       林逢進       林逢達       林逢榮 上4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廖秋桂 被   告 何圓       廖正三       阮福全       陳福德       李豔穗       曾漢貴       張進添       陳武能       張松竹       張松田       林榮標       謝淮因       廖耀國       廖耀煌       林金池       林久枝       王麗寬       陳献堂       曾明亮       王福松       王福山             號7樓之7       王福田       王福村             28號       何朝宗       鄭義宗       張炘照       李煥堂       胡瑞能       朱林秀鶯       阮彩玉       曾梓棋             26弄3號       李淑貞       林騰源       何榮志       許碧惠             巷47弄22號       陳健隆       余明洲       張棨銘       黃燈城       塗慈惠       吳麗珍             巷12號       胡明忠       胡明供       塗慈嫣  (兼塗曾金之承受訴訟人)       塗明海  (兼塗曾金之承受訴訟人) 兼上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塗丙寅  (兼塗曾金之繼承人) 被   告 羅溪河             巷20號       陳秀梅             4號 兼上48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胡明昌 受告知訴訟人       台灣省青果運銷合作社台中分社 法定代理人 曾詠松 受告知訴訟人       台中市太平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平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就本院於民國100年 11月9日所為之判決聲請裁定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2之分割暫編地號「17-1826」應更正 為「17-1862」。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月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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