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0號
原 告 嘉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種齊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
律師
被 告 山汰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勝志
訴訟代理人 鐘登科律師
廖奕婷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20日所為
之判決,其
正本應
依職權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被告欄中關於「山汱科技企業有限公司」記載,應更
正為「山汰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