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00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翔宣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秀清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鈞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和解協
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2,833元
,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6,18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