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02號
原 告 東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棟民
訴訟代理人 郭賢傳
律師
被 告 林基庭
當事人間返還訂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11日所為之裁定,
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
正本當事人欄第一行:「原告東籐工業有限公司」
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東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另主文欄第
三至四行:「原告 東籐工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
原告 東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啟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林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