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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3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訂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02號 原   告 東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棟民 訴訟代理人 郭賢傳律師 被   告 林基庭 當事人間返還訂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11日所為之裁定, 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第一行:「原告東籐工業有限公司」 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東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另主文欄第 三至四行:「原告 東籐工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 原告 東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啟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林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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