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023號
上 訴 人 巨創通信系統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洺嶢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伸浩企業有限公司間因100年度訴字第302
3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利
益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81,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
14,5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
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
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賴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