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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30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023號 上 訴 人 巨創通信系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洺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伸浩企業有限公司間因100年度訴字第302 3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 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8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14,5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賴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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