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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30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023號 上 訴 人 伸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崇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巨創通信系統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0年度訴字第302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 項第3款規定表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 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即就第一審駁回上訴人 之請求部分,係全部不服或僅為一部不服;其不服部分,被上訴 人尚應給付上訴人若干金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具狀補正如上 所述完整之上訴聲明,以利法院據以計算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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