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023號
上 訴 人 伸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白崇賢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巨創通信系統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0年度訴字第302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
經查,上訴人之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
項第3款規定表明「
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
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即就第一審
駁回上訴人
之請求部分,係全部不服或僅為一部不服;其不服部分,被上訴
人尚應給付上訴人若干金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五日內具狀補正如上
所述完整之上訴聲明,以利法院據以計算應徵之第二審
裁判費,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