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023號
上 訴 人 伸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白崇賢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巨創通信系統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0年度訴字第302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55,
25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4,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