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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30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023號 上 訴 人 伸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崇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巨創通信系統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0年度訴字第302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55, 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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