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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3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10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加昌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玉佩 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律師 複代理人  林俊賢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詠合興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彥仁 訴訟代理人 吳尚昆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正穆律師 訴訟代理人 徐宏澤律師 複代理人  黃綉鈴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揚鴻精密科技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煌 訴訟代理人 黃雅琴律師 複代理人  羅宗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3月27日上午11時20分在 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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