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10號
原 告
即
反訴被告 加昌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何玉佩
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
律師
複代理人 林俊賢律師
被 告
即
反訴原告 詠合興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彥仁
訴訟代理人 吳尚昆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正穆律師
訴訟代理人 徐宏澤律師
複代理人 黃綉鈴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揚鴻精密科技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煌
訴訟代理人 黃雅琴律師
複代理人 羅宗賢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3月27日上午11時20分在
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