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10號
上 訴 人
即本訴原告 加昌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何玉珮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詠合興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揚鴻精密科
技工業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7月27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本訴部分
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719,517元(計算式:420,000+1,299,517=
1,719,517),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7,042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