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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3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10號 上 訴 人 即反訴原告 詠合興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彥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加昌國際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1年7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0,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6,02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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