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10號
上 訴 人
即
反訴原告 詠合興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彥仁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加昌國際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1年7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
件反訴部分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0,000元,應徵第
二審
裁判費16,02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