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181號
原 告 冠月精品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魏杏林
訴訟代理人 朱逸群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應命原告補正事項如下:
一、原告起訴後雖據繳納
裁判費共新台幣152,800 元,
惟查原告
復於本院審理中,以民國102 年6 月13日所提「民事辯論意
旨(二)狀」擴張其聲明為「
被告應給付原告18,090,705元
及本訴狀
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
利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擴張為18,090,705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71,280 元,原告僅繳納152,800 元,尚
欠18,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
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另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正102 年6 月13日
民事辯論意旨(二)狀繕本已送達
對造之送達回證或掛號回
執(需可看出被告收受此份書狀繕本之日期),以查明被告
於何日收受此一擴張起訴聲明之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芷瑜
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