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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31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185號   原   告 劦億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重穎   被   告 德鎮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錦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後,以原告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06, 515元,應繳裁判費5,5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5,010元,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 3日日裁 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0年11月10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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