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234號
上 訴 人 巨晶複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街○○號1樓
法定
代理人 陳鎮蕙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彭俊明 住同上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琺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6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364,642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1,8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莊嘉蕙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