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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32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234號 上 訴 人 巨晶複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街○○號1樓 法定代理人 陳鎮蕙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彭俊明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琺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6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364,642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1,8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莊嘉蕙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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