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262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原告 黃益
兼訴訟
代理
人 萬梅花
被
上訴人
即原審
被告 鉅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曉芬
被 上訴人
即原審被告 東京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台中
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桂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1年3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35萬元,應徵
裁判費5,625元,此費用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挺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