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凱豐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萬達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佑慶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森賢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0年度訴字第637號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 573,318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 9,4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世傑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