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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6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凱豐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萬達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佑慶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森賢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0年度訴字第63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 573,31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9,4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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