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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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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7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737號 上訴人即被告 即反訴原告 中龍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久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與被上訴人童榮得即大順水電 行(即原告即反訴被告)間因100年度訴字第737號給付承攬報酬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本訴部分之上訴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96,6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本 件反訴部分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4,800元;以上裁判費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裕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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