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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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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7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7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及反訴原告 中龍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久夫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及反訴被告 童榮得即大順水電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9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 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 加徵裁判費10分之5,復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所規定, 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本訴部分裁判費新臺 幣(下同)3,150元及反訴部分裁判費4,800元,經本院於民 國101年10月3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正,此項裁定於101年11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份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 法 官 黃裕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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