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828號
原 告 新泰興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又嘉
訴訟代理人 王仁聰
律師
被 告 新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建忠
訴訟代理人 謝文田律師
複代理 人 陳怡珊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4月19日下午4時10分,
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