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844號
被 告 大瑋木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呂學文
上訴人與蔡金泮間因100年度訴字第844號
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第二審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590,375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40,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