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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8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844號 被   告 大瑋木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呂學文 上訴人與蔡金泮間因100年度訴字第84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590,37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0,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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