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92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弘騏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琮圭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發電廠間請求
返還押標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9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800,0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