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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9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押標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92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弘騏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琮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發電廠間請求 返還押標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9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8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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