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克扣斯有限公司SARL KOXX
法定
代理人 多明尼.霍曼斯Do.
訴訟代理人 黃曉薇
律師
相 對 人 肯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貴寶
訴訟代理人 張天欽律師
複代理人 楊盤江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
聲請人主張本院無
管轄權及
欠缺審判權
抗辯,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對於在中華民國現無
住所或住所不明之人,因財產權涉訟
者,得由
被告可扣押之財產或請求標的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
時為準,同法第27條亦設有規定。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公司為依據法國
法律組織設立之法
國公司,設址在法國,係未經認許之外國法人,在我國並無
常設之事務所、營業所或代表人辦事處等,且
兩造就契約之
履行並未約定任何債務履行地,
鈞院應以無審判權及無管轄
權駁回相對人本件訴訟之聲請。再本件訴訟多數牽連事實均
集中在法國,若於我國進行訴訟,在外國法之
適用、調查及
證明上勢必增加當事人及我國法庭不必要之訴訟負擔,依據
不便利法庭原則及訴訟資源有限之情況,應由同樣具有國際
管轄權之法國法院審理,最符合當事人及公眾之利益等語。
【參見被告民國(下同)100年8月15日民事
答辯狀及100年11
月8日民事答辯狀(二)】。
三、
經查:本件被告公司雖係未經認許之外國法人,在我國並無
常設之事務所、營業所或代表人辦事處等(按原告主張之被
告公司代表雷歐,實際係受僱於法國政府,並
非被告公司之
受僱人,已據雷歐於100年10月6日
言詞辯論期日到庭陳述明
確),
惟原告於100年3月29日具狀向本院起訴時,原告尚有
應交付被告公司之部分貨品存放在本院轄區之台中市龍井區
倉庫,
嗣因原告租用之台中市龍井區倉庫租約到期,始於
100年7月中旬將該貨品移置目前承租坐落彰化縣花壇鄉倉庫
各情,亦經本院於100年10月17日會同兩造及第3人雷歐
履勘
彰化縣花壇鄉倉庫現場屬實,並有原告提出彰化縣花壇鄉倉
庫租約1紙
可證。是原告既保管應交付被告公司之部分貨品
,在客觀上自屬民事訴訟法第3條第1項規定「被告可扣押之
財產」,即使該貨品目前所在位置已不在本院轄區,但依民
事訴訟法第27條規定,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故應認
於原告起訴時本院即取得本件訴訟之管轄權甚明。又本院就
本件訴訟既有管轄權,亦應有審判權,
乃屬當然。從而,被
告所為否認本院有管轄權及審判權之抗辯,即為本院所不採
,應予駁回。
四、又本件被告係認為本院就本件訴訟欠缺管轄權及審判權,並
非聲請「移送管轄」,自不受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3項「不
得聲明不服」之
拘束,
併予敘明。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