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70號
原 告 勝佳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米月
訴訟代理人 劉喜
律師
複代理人 劉玉珠
被 告 匠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秋謀
被 告 陳建廷
張美麗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羅國斌律師
前列三人共同
複代理人 楊雯齡律師
被 告 江宗賜
江宗標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家驊律師
被 告 林達賓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一百年度上易字第一一六六號件刑
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江宗賜、江宗標、林達賓涉有公共危險(失火罪
)等嫌疑,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後,
由本院刑事庭以99年度易字第3482號判決在案,因被告不服
該判決,已提起
上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0年
度上易字第1166號案件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本件
民事訴訟之
裁判,
非俟刑事訴訟終結,民事訴訟無由判斷,
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清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