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33號
原 告 林詩誠
訴訟
代理人 黃肇萍
律師
被 告 鋒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崔文益
訴訟代理人 涂芳田律師
被 告 合勤
不動產有限公司即春嬌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賈建民
被 告 劉榮文
被 告 林詠誠
上一被告
訴訟代理人 駱威文律師
被 告 惠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森嬴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101年6月27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
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學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