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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度重訴字第 3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46號 原   告 蔡連登 訴訟代理人 洪明儒律師 複 代理人 吳宜星律師 被   告 和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連科 訴訟代理人 曾慶崇律師 複 代理人 王德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5年度執字第41802號強制執行案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莊嘉蕙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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