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46號
原 告 蔡連登
訴訟
代理人 洪明儒
律師
複 代理人 吳宜星律師
被 告 和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連科
訴訟代理人 曾慶崇律師
複 代理人 王德凱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
二、本院
依職權調取本院95年度執字第41802號
強制執行案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莊嘉蕙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