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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度重訴字第 3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46號 上 訴 人 蔡連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9,586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1,8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莊嘉蕙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王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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