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46號
上 訴 人 蔡連登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
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9,586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1,8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莊嘉蕙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王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