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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度重訴字第 4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491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被告 劉世雄 訴訟代理人 鐘登科律師 被 上訴人 即原審原告 安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林逸倫 訴訟代理人 江燕鴻律師       梁郁翎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1年4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663萬元,應徵裁判費237,516元,此費用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挺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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