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491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
被告 劉世雄
訴訟
代理人 鐘登科
律師
被
上訴人
即原審原告 安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林逸倫
訴訟代理人 江燕鴻律師
梁郁翎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1年4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663萬元,應徵
裁判費237,516元,此費用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挺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