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度重訴字第 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58號 上 訴 人 惠豐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逸民 被上訴人  丁榮村       古美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5月8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7,092 元,經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3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 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年6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 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 在卷可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蕙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曉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