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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度重訴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7號 原   告 鄒建邦 法定代理人 鄒麗芳 訴訟代理人 吳莉鴦律師 被   告 Hongin Ni. 訴訟代理人 張繼準律師 複代理人  蔡其龍律師       黃建閔律師 被   告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慶京 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律師       莊惠萍律師       黃聖棻律師 被   告 林育如 被   告 婕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賢倫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文崇律師 被   告 義力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美淳 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律師 複代理人  徐祐偉律師 複代理人  莊惠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4月3日下午2時20分,在 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建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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