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7號
原 告 鄒建邦
法定
代理人 鄒麗芳
訴訟代理人 吳莉鴦
律師
被 告 Hongin Ni.
訴訟代理人 張繼準律師
複代理人 蔡其龍律師
黃建閔律師
被 告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慶京
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律師
莊惠萍律師
黃聖棻律師
被 告 林育如
被 告 婕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賢倫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文崇律師
被 告 義力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美淳
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律師
複代理人 徐祐偉律師
複代理人 莊惠祺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4月3日下午2時20分,在
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建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