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75號
原 告 勝琳環保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理
人 吳邱秀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榮富
律師
共 同
複 代理人 蔣志明律師
被 告 臺中市安和自辦市○○○區○○○
法定代理人 吳金條
訴訟代理人 蔡本勇律師
受告知訴訟
人 洪陳金蓮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尚有事實不明仍待釐清之處,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珮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