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8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升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家平
上列
上訴人升友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宇盛環保機械有限公司間請
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8 月28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4,789,725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72,631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且上訴人提起上訴亦未表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
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及提出上訴理由書表明上訴理由,逾期
不繳上訴裁判費,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裕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美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