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度重訴更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更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安旋 被 上訴 人 原   告 天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錦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4 年10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571,6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302,85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 補繳裁判費302,856 元,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 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葉卉羚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