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574號
聲 請 人 楊沛喬
上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93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100年6月10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銘
上為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
│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574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柏國企業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東│99年6月20日 │32,040元 │AE0000000 │ │
│ │廖瑞富 │台中分行 │ │ │ │ │
├──┼─────────┼─────────┼──────┼──────┼──────┼──┤
│002 │柏國企業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東│99年12月20日│32,040元 │AE0000000 │ │
│ │廖瑞富 │台中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