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除字第815號
聲 請 人 許多廚師道具工房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英文
上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乙紙,業
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595號裁定
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
報
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券無
效等語。
二、
惟查,本件公示催告裁定附表
所載支票號碼應為D「O」0000
000,然聲請人於登報時則登載為D「o」0000000,互核不符
,自不生已登載裁定於新聞紙之效力,而不符民事訴訟法第
542條之規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吳崇道
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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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8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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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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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寶│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寶│100年3月28日│70,000元 │DO0000000 │ │
│ │成分行羅耀基 │成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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