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870號
聲 請 人 陳治政
上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548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100年8月8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清洲
上為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顏督訓
┌──────────────────────────────────────────────┐
│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870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捷優冷凍空調有限公│元大商業銀行復興分│100年4月25日│56,800元 │AF0000000 │ │
│ │司廖茂奇 │行 │ │ │ │ │
├──┼─────────┼─────────┼──────┼──────┼──────┼──┤
│002 │雅敬企業有限公司林│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西│100年4月25日│28,400元 │HX0000000 │ │
│ │惠宜 │屯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