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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勞聲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勞資爭議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聲字第24號 聲 請 人 紀春妃 相 對 人 漾拓印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高彥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勞資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民國一○一年一月十七日臺中市勞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會議 紀錄調解結論所載:「資方願意給付紀春妃薪資新台幣16,092元 整,於101年2月5日匯入其薪資帳戶 (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 0000)」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另按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調解之申請,應依申 請人之請求,以下列方式之一進行調解:一、指派調解人。 二、組成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調解委員會);直 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職權交付調解者,得依前項方式 之一進行調解;第一項第一款之調解,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勞資爭議處理 法第11條第1項、第2項、第3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事件,經台中市勞資 關係協調會指派調解人於民國101年1月17日調解成立,兩造 就調解結果「資方願意給付紀春妃薪資新台幣16,092元整, 於101年2月5日匯入其薪資帳戶 (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 0000)」之內容達成合意,詎相對人迄今尚未依約給付,為 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 等語,並提出台中市政府勞工局101年2月2日中市勞動字第 1010003139號函、台中市勞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 證。 三、經查,聲請人於100年12月27日先向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申請 勞資爭議調解,嗣由臺中政府勞工局轉介至臺中市勞資關係 協會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並於101年1月17日調解成立內容 :「資方願意給付紀春妃薪資新台幣16,092元整,於101年2 月5日匯入其薪資帳戶 (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 」 之情,業據聲請人提出之台中市政府勞工局101年2月2日中 市勞動字第1010003139號函、台中市勞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 調解紀錄在卷可稽。從而,聲請人所持兩造成立之臺中市勞 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顯係依98年7月1日修正公布 、100年5月1日施行之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1條第3項規定之由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託民間團體指派調解人進行調 解之法定處理程序所成立之調解至明。準此,本件聲請與首 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洪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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