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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勞訴字第 1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1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鈺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其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武氏省即VU THI TINH 等13人間給付工資 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1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20,847 元(即第一審判決附表「合計」欄總合),應徵上訴 裁判費8,59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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