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
勞訴字第1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鈺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其集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武氏省即VU THI TINH 等13人間給付工資
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1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20,847 元(即第一審判決附表「合計」欄總合),應徵上訴
裁判費8,59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
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