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
勞訴字第12號
原 告 陸俊男
訴訟
代理人 林松虎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淑芬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喬茂精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
聲請調解時雖據繳納聲請費新台幣(下同)2,000元。
惟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00,000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20,800元
,扣除原告前所繳聲請費2,000元,尚欠18,800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
本庭補繳
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峻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