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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勞訴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12號 原   告 陸俊男 訴訟代理人 林松虎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淑芬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喬茂精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聲請調解時雖據繳納聲請費新台幣(下同)2,000元。惟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 ,扣除原告前所繳聲請費2,000元,尚欠18,800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 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峻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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