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
勞訴字第137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詹陳貴春
原 告 鄭玉琴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華被服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1年度
勞訴字第137號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
1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裁定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