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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勞訴字第 1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退休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137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詹陳貴春 原   告 鄭玉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華被服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1年度 勞訴字第137號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裁定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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