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
勞訴字第13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連財
張邱香妹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維鎂科技工業有限公司、余秋香間因本院
101 年度勞訴字第138 號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
本件上訴人張連財上訴利益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
1 萬9,914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 萬3,377 元;上訴人張邱香
妹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281 萬9,91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4 萬3,377 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毅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