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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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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勞訴字第 1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13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連財       張邱香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維鎂科技工業有限公司、余秋香間因本院 101 年度勞訴字第138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張連財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 1 萬9,91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3,377 元;上訴人張邱香 妹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281 萬9,91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4 萬3,377 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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