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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勞訴字第 1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142號 原   告 白惠姿       白福       白林月嬌 上列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徐盛國律師 上列原告3人與被告文皓塑膠有限公司等2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3人起訴均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一)原告白惠姿起訴依其訴之聲明欄記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台幣(下同)8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 (二)原告白福起訴依其訴之聲明欄記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707,60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7,710元。 (三)原告白林月嬌起訴依其訴之聲明欄記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756,9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8,2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3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分別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請分3筆繳納,以利查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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