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
勞訴字第142號
原 告 白惠姿
白福
白林月嬌
上列3人共同
訴訟
代理人 徐盛國
律師
上列原告3人與
被告文皓塑膠有限公司等2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3人起訴均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一)原告白惠姿起訴依其
訴之聲明欄記載,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台幣(下同)8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
(二)原告白福起訴依其訴之聲明欄記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707,60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7,710元。
(三)原告白林月嬌起訴依其訴之聲明欄記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756,9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8,2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3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
翌日起五日內分別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
訴。(請分3筆繳納,以利查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