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
勞訴字第150號
原 告 符小香
訴訟
代理人 莊婷聿
律師
被 告 昌昇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潤
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律師
複 代理人 韓忞璁律師
林俊賢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103 年3 月11日下午4 時30分,在
本院第三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莊嘉蕙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