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
勞訴字第66號
原 告 虹橋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卓永隆
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
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俊賢律師
被 告 林詠祥
鄭安淇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8月7日上午9時,在本
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陳明證人陳秀玲之待證事實為
何。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峻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