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
勞訴字第71號
原 告 林國揚
訴訟
代理人 吳梓生
律師
複 代理人 鄭志誠律師
被 告 寬泰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于雯
訴訟代理人 林羣期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
本件民事訴訟
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
年度醫上字第2 號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
立為據,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而於民國
102 年4 月3 日裁定命在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 年度醫
上字第2 號損害賠償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100 年度醫字第27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 年度醫上字第2 號民事判決附卷
可稽,並經本院調取
上開卷宗查閱
無訛。故本件已無裁定停
止訴訟程序之必要,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妙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怡潔